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
日期:2018-05-02 作者:马克思主义学院

 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落实学校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,保障学院各项教学任务高质量地完成,根据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》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《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》,以明确教师职责,规范教学制度,加强教学管理,确保教学工作有序进行。

  一、教师职责

  1、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、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执行学校、学院规定的各种教学文件,遵守教学纪律,做到治学严谨,教风端正。

  2、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负责课堂教学管理,维持课堂纪律,保证教学工作正常秩序进行。

  3、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,每学期需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。教师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所担任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,认真研究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,做好备课、教学工作。

  4、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研究,踊跃申报教研课题,撰写教研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,努力提高教学水平。

  5、教师应积极参加校、院、教研室组织的教学进步建设工作,特别是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。

  二、教学工作

  1、备课。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,必须熟悉课堂教学大纲、授课计划,结合教材和学生实际,开展教研室集体备课工作。

  2、教学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,认真做好授课工作。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、重点和难点,条理清晰,逻辑性强,做好传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,保证保量的完成预定的教学内容。

  3、考勤。教师应坚持课堂考勤制度,做好课程考核,根据学生出勤、参与及其他认定学生平时成绩。

  4、考试。教师应按照学校考试工作要求做好命题、阅卷、录入成绩工作。(详细参考《学校试卷命题工作要求》)

  5、课外辅导。教师应遵守弹性坐班、坐班答疑制度、自习辅导制度,为学生做好课外辅导工作。

  三、教学纪律

  1、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错误思想和言论,不得进行不良的宣传活动。

  2、教师需严格课堂纪律,按课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授课,不得随意变更,不能迟到、早退、拖堂。

  3、教师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,不得擅离职守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需要事先书面申请,经教学副院长签署批准意见,报教务处后方可执行。一般不超过3天,超过3天者须由院系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,教务处备案。

  4、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,不得中途离开课堂,课堂上不得吸烟,使用干扰教学的通讯工具。除学校统一安排外,任何调课必须安排时间及时补课。

  5、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,按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计划施教,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职责。

  马克思主义学院(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)

  2016年11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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