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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主义学院校内讲座、报告会和研讨会管理办法
发布日期:2019-04-04    作者:马克思主义学院

  为规范管理,繁荣校园文化,促进学术交流,根据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校内讲座、报告会和研讨会管理办法(修订)》(立信会计金融党宣〔2017〕12号)的有关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一条   本办法所指校内讲座、报告会和研讨会(以下简称“讲座”),主要是指学院单独或与学校其他部门或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时政类、学术类、教学类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讲座、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论坛、茶话会、沙龙等。

  第二条  举办讲座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,以推动科学研究、繁荣校园文化、促进学术交流和提高师生素质为总要求。组织讲座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学校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
  第三条  凡在校园内举办的讲座,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备案,并实行信息及资源共享。

  第四条  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讲座,主办者需向学院报告被邀请人的相关情况,学院应对被邀请人的资格和立场进行审核,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备申请。

  第五条  邀请境外人员来学院作讲座,须按外事审批程序上报。举办与会者来自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(不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的会议、论坛、研讨会、交流会等,要严格按照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06〕10号)的有关规定,提前3个月报批。

  第六条  在学院内部举办的讲座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,相关审批表格要及时存档备案。

  第七条  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,须及时向学院党政负责人通报。

  第八条  加强对讲座过程的监督,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,应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。

  第九条  本规定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。

  马克思主义学院

  2019年4月3日

附件:

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座、报告会、研讨会开设申请表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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